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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食品HACCP安全体系认证代办

更新时间:2024-04-06 07: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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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目的、范围与责任

  1.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HACCP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有专项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机构中参加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和认证所需相关认证检查、检验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

  3.2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按标准要求实施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能力,满足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资格注册。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类别产品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

  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依据和认证范围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 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 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 一年内未发生违反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

  (6) 五年内未因违反本规则6.2.2(4)、(5)条款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 认证申请;

  (2) 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和备案证明复印件(适用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HACCP手册(包括良好生产规范(GMP));

  (6) 组织机构图与职责说明;

  (7) 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产品描述、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危害分析单、HACCP计划表;加工生产线、实施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说明;

  (8)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包括使用的添加剂名称、用量、适用产品及限量标准等;

  (9) 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10) 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1) 多场所清单及委托加工情况说明(适用时);

  (12) 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适用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接触食品的水、冰、汽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证据;

  (13) 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4) 其他需要的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 认证范围;

  (2) 认证工作程序;

  (3) 认证依据;

  (4) 证书有效期;

  (5) 认证收费标准。

  5.2.2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 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 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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